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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交 通 部 文 件

交质监发[2005]547号

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试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鼓励试验检测机构做专做强。逐步实现试验检测机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试验检测人员管理规范,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实力与水平。

二、等级评定工作

部质监总站和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管理办法》,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及评定程序(见附件2)实施等级评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过渡期管理

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自《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申报(含增项、换证)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一律按《检测管理办法》进行。

(二)试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有效,在有效期满时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等级证书》评定。过渡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现有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至2007年11月30日2年内有效,到期后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请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遵照执行,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脱节。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 贯彻 公路 水运 办法 通知

抄 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监办字[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D(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 +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关于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的补充通知

 

质监综函200639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目前各省要求参加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人员较多的现状和需求,对近期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做以下补充决定:

1.因网络环境存在不稳定因素,对报名参加考试人数较多的省区,采用系统随机抽题组卷,纸质答卷的考试方式

2.检测员报名与考试系统将转至各省站,由各省站自行负责组织检测员的考试及阅卷工作,阅卷程序见附件。

3.各省可组织对符合换发检测工程师证的人员资料及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检测工程师证、检测工作简历及证明、高级工程师证)报总站。对持2003812以前省交通厅审批核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且已具有工程师职称的检测人员可直接换发检测员证。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

检测员实操题阅卷程序

 

 

鉴于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的公平、公正及对试题库保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操题阅卷程序,请各省站参照执行。

1.检测员机考题库、考试系统及实操题标准答案均属机密文件,各省站须指派专人(不得超过2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拷贝、复印、拍照及查阅等。如发生试题及答案泄露事故,省站负管理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相关责任,具体保管人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各省应建立试验检测专家库,每次考试的阅卷专家应由省专家库抽取产生。阅卷前应与抽取的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3.阅卷方式为集中阅卷,试卷及答案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带离阅卷场所。

4.阅卷完成后各阅卷专家应交换抽查进行复核,最终成绩由省站工作人员负责录入汇总。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质监综字[2006]8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将于5月份启动,为规范考试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质监办字[2005]71号),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印发 公路 水运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实施方案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质监办字[2005]71号),为保证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工作原则

一、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每个省级行政区域为一个考区,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各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2次以上考试,每名考生每年相同科目的报考次数不得多于2次。

二、考试由机考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组成。机考部分采用远程在线随机抽题组卷、机上答题的方式,每场次考试人员宜控制在200人以内。实操部分考试目前以在计算机上随机抽题、纸上笔答的形式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笔答改为现场实际操作的形式。

三、卷面分数按机考100分,实操50分设置,基础科目总分100分,专业科目总分150分。实操低于一定分数时即使总分达到要求也不予通过。

四、检测工程师考试由部总站统一组织管理,各省站具体实施;检测员考试由总站统一建设试题库,统一分数线,由各省站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五、根据考试结果,部总站(或省站)以文件形式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颁发统一格式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员证书》),单科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六、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名参加检测员考试;持2003年8月12日(以《关于公布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法发[2003]322号)2003年8月12日发布时间为界)以前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检测工程师证且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累计10年以上,年龄超过45岁者可在2007年11月30日以前直接申请换发新的检测工程师证;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可免试基础科目。

七、试验检测人员上岗必须以《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或《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为资格条件。总站不再指定任何试验检测培训单位,各院校及其他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班属市场行为。各省站根据考生需求组织的考前培训班必须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培训作为参加考试的必要条件。

八、考试费用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按量出为入的原则收取,专款专用,并提取一定费用作为题库的维护和阅卷等日常支出。

第二章 考试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信息统计

省站负责统计本省(区、市)内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及等级,并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发至部总站邮箱(bgs@jtbzjz.net),由部总站将其导入报名系统。

二、考试报名

1、省站根据准备情况将计划的考试时间及确定的报名时间以邮件形式向部总站报备,并负责通过网站等方式提前15天(包括节假日)发布考试公告,告知潜在的应考者及相关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报考条件、考试方式、报名时间,受理报名的单位及其地址、电话以及考场所在的城市和考生需要周知的其他事宜;

2、报考者原则上在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报考,由于工程等特殊原因也可跨省报考;

3、报考者须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中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部总站依据各省确定的报名时间开通网上报名程序,报名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由考生本人登陆部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按规定如实、准确登录本人报考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报名表。考生注册的姓名必须和身份证一致,所设置的密码为考生进入、修改个人资料、登录考试及查询考试成绩的唯一凭据,考生务必妥善保管,遗失将无法参加考试。

三、考试资格审查

1、报考者持打印的报名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表、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原件及所有复印件1套,近期小两寸标准证件彩色照片4张一起提交省报名点审查;

2、省站负责审查报考者的全部报考材料,并实行考试资格审查人负责制。审查核对全部证件原件后将报名表原件及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照片留存。照片1张用于报名表,2张用于准考证,1张背书报考者姓名用于考试合格证书;

3、人员资格审查以职称证和毕业年限(检测工程师须本科毕业5年以上)同时控制,必要时查询其真伪性;

4、报考材料通过审查的视为报名有效,准予考试。对于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省站应及时告知报名者。仅在网上登录但未报送材料或审查不合格者报名无效。报名材料经审查完成后不得修改,统一留省站保存2年备查;

5、考前省站须将该次所有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的资料复印件带到考点,由部总站巡考人员抽查不少于20%的资料,抽查出1份不符合资格的考生再增加5%的抽查率,巡考人员负责填写考生资格抽查报告单。不符合资格的考生不准许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资格考生占比例较高的省,部总站将视情况对其进行延缓或停止组织考试等处理。

四、准考证发放

1、报名工作结束后,省站将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报部总站。部总站将考生资料导入考试系统,协调确定考试时间及考生座序,并在正式考试15个工作日前反馈给省站。省站应提前10个工作日完成准考证的打印和发放;

2、准考证正面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准考证号、报考专业、考点、考场号、座位号、各科目考试时间,背面为考试纪律,式样在总站网站上可直接下载打印;

3、准考证号按下列内容由系统自动生成:省份代码+资格代码+考试年份+1位数考试次数+1位数考试科目+3位数流水号,如:18s200621071,18表示湖南省,s表示工程师(y表示检测员),2006表示2006年,2表示当年第二次考试,1表示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071为流水号。

五、考试及监考

1、省站应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科学的组织考试;

2、考场由省站根据考试机房条件选择确定,并在考前做好系统调试,考场计算机横向及前后间隔不少于1米。考试地点位置示意图及乘(行)车示意图应提前告知考生,具体考场应设置明显的指路示牌;

3、监考人员原则上按每30~50名考生安排两位监考人员,对监考人员的要求应符合人事部相关文件规定,挂牌上岗。监考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考前抽签确定本场监考的考场号;

4、省站考前应对所有监考人员进行监考教育和培训,明确监考人员职责须知、考场纪律、违规情况的处理程序、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并对机考登录与答题、实操题的试卷密封等进行培训;

5、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考场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案。作弊考生当场考试的成绩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6、考试过程中,省站应安排专人巡考。同时部总站对每个考点派1~2名人员进行巡考;

7、所有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任何监考、巡考人员及考生不得抄录试题内容,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六、考试信息报送

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人员填写考试信息表并签字。实操题试卷(试卷式样可在总站网站下载)须现场密封并贴密封条,监考人员应在密封条上签字。检测工程师实操试卷及考试信息表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送部总站,成绩汇总后,由部总站将成绩导入试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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